南京林业大学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
5、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6、学年学分绩点2.8以上,且各科(门)成绩均及格;
7、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显著,发表或写出了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
8、积极参加体育和健身活动,坚持出早操,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9、德、智、体综合测评学年成绩优秀。(德智体综合测评列班级前20%为优秀)学年评比为校级文明宿舍成员或德、智、体综合测评列班级前10%的非文明宿舍成员。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及时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四、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底启动,11月中旬前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报”的程序进行。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研究确定本学院获国家奖学金名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在申请表院系评审意见栏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学生申请表、学生名单备审表(附电子表)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