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确认,并已在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含南方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四、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严格控制在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内,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底启动,11月中旬前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审→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的程序进行。
1、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启动后,学校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布置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学院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会议,组织院级初审。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研究确定本学院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在申请表院系评审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将学生申请表、学生名单备审表(附电子表)报大学生资助中心;
5、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